企业会计准则存货,新会计准则下存货的内容

编辑: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4-03-18 阅读:- 提示:内容页面画/可翻页

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企业会计准则存货,以及新会计准则下存货的内容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解决您目前的疑问。

一、新会计准则里面存货包括哪些会计科目

1、存货是企业流动资产的一个重要项目,与存货会计核算有关的会计科目众多。新会计准则对有关存货科目进行了调整,笔者分析了存货科目核算的主要变化。

2、一、“物资采购”→“材料采购”、“在途物资”

3、原企业会计制度设置“物资采购”会计科目核算企业购入材料、商品等的采购成本,无论企业采用实际成本还是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商品的日常核算,均可以使用本科目。对于工业企业可以将本科目改为“材料采购”科目来进行材料的日常核算,采用实际成本还是采用计划成本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对于商品流通企业因采购商品而在期末发生的在途商品,以及采用实际成本核算材料、商品的企业,可以将本科目改为“在途物资”科目核算。

4、新准则取消了“物资采购”科目的使用,并明确区分了“材料采购”和“在途物资”两个科目的核算内容。其中,“材料采购”科目核算企业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而购入材料的采购成本,本科目应当按照供应单位和物资品种进行明细核算:“在途物资”科目核算企业采用实际成本(或进价)进行材料(或商品)日常核算,货款已付尚未验收入库的购入材料或商品的采购成本,本科目应当按照供应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5、二、“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

6、原企业会计制度设置“包装物”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包装物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本科目应当按照包装物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设置“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企业库存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本科目应当按照低值易耗品的类别、品种、规格进行数量和金额的明细核算。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的价值摊销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分次摊销法等。

7、新准则在“周转材料”下核算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企业(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木模板和脚手架等。企业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也可单独设置“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该科目应当按照周转材料的种类分别“在库”、“在用”和“摊销”进行明细核算。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的价值摊销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和五五摊销法;周转材料的价值摊销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分次摊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

8、三、“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发出商品”

9、原企业会计制度使用“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核算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本科目应当按照销售对象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使用“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本科目应当按照受托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10、新准则将“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名称改为“发出商品”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商品销售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本科目应当按照购货单位及商品类别和品种进行明细核算。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也在本科目核算,企业也可以将本科目改为“委托代销商品”科目,并按照受托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11、四、“受托代销商品”→“代理业务资产”

12、原企业会计制度设置“受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企业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销的商品(企业代销国外的商品也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应按照委托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13、新准则设置“代理业务资产”科目核算企业代理业务形成的除以企业自身名义存放的货币资金以外的其他资产,企业受托代销的商品,可将本科目改为“受托代销商品”科目,并按照委托单位进行明细核算。可见在新准则下,企业接受委托代销的商品既可以在“代理业务资产”科目核算,也可以在“受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

14、原企业会计制度设置“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期末企业计算出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

15、新准则保留了该科目,用来核算企业存货发生减值时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但是相关的账务处理有所差别,计提及冲减的存货跌价准备由原来记入“管理费用”科目转为记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存货准则确定存货发生减值的,按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二、新会计准则下存货的内容

第一章存货第一节新准则下存货的主要内容新存货准则由总则、确认、计量和披露共四章内容组成。(一)第一章“总则”部分,说明了制定新存货准则的目的、依据以及该准则不涉及的内容范围。特别指出消耗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二)第二章“确认”部分,明确了存货的概念以及存货确认的条件。 1、概念: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2、确认: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该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三)第三章“计量”部分,说明了存货成本的内容、存货的初始计量方法、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方法、存货的期末计量方法、存货成本的结转等。 1、存货成本的内容: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1)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2)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3)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此外,新准则对加工成本中制造费用作出了相应规定,指出: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2、存货的初始计量(1)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但企业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除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以外的仓储费用,以及不能归属于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不计入存货成本,而应当在发生时确认当期损益。(2)新存货准则分别于第三章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企业合并、非货币性资产:)、债务重组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和收获时的农产品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确定。除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以外,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新准则在第三章第十三条中规定:企业提供劳务,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作为存货成本计量。 3、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方法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劳务的成本,通常应当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4、存货的期末计量(1)计量方法: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分别选择采用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或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若资产负债表日企业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2)可变现净值的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将要发生的成本、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企业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因素等按照相关规定分别选择合同价格、一般销售价格和市场价格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3)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要求:企业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5、存货成本的结转:(1)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2)企业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应当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其损益。(3)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4)企业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四)第四章“批露”部分,规定了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存货相关信息内容,具体包括: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当期计提或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信息、用于债务担保的存货账面价值。

关于企业会计准则存货,新会计准则下存货的内容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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