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的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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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给各位分享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的一些知识,其中也会对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的2010年版进行解释,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就马上开始吧!

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现金流量表(2)

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现金流量表)

【准则原文】第八十四条投资活动,是指小企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的购建和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及其处置活动。

小企业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收回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收到的现金;

(二)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三)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四)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支付的现金;

(五)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支付的现金。

【解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投资活动现金流量的规定。

[相关链接]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一)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二)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三)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四)处置于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五)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六)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七)投资支付的现金;(八)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九)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本准则根据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投资活动现金流量的组成项目进行了适当简化,但是在投资活动的认定上与企业会计准则相一致。

条文解读

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投资活动的定义

对投资活动的定义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投资活动实质上主要是针对非流动资产的购建和处置活动,当然也包括对外短期投资。

(二)投资活动既包括实物资产投资,也包括非实物资产投资。

1.实物资产投资,—主要包括外购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外购和自行营造或繁殖生产性生物资产等。

2.非实物资产投资,主要包括外购无形资产、自行开发无形资产以及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

(三)投资活动既包括对外投资也包括对内投资。

1.对外投资,主要包括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等。

2.对内投资,主要包括外购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外购和自行营造或繁殖生产性生物资产、外购无形资产和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等。

二、投资活动现金流量的组成项目及其构成内容

小企业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包括以下项目:

(一)“收回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小企业出售、转让或到期收回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而收到的现金,以及收回长期债券投资本金而收到的现金。该项目的金额主要由以下4部分构成:

1.本期出售短期权益性投资收到的现金。

2.本期出售或到期收回短期债权性投资收到的现金。

3.本期转让长期股权投资收到的现金

4.本期转让或到期收回长期债券投资本金收到的现金等。

需要说明的是,到期收回的'短期债权性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不构成该项目的内容,而应属于“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项目的构成内容。

(二)“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小企业因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和利息收入。该项目的金额主要由以下3部分构成:

1.本期取得被投资单位发放的现金股利收到的现金。

2.本期取得被投资分配的利润收到的现金。

3.本期取得短期债权性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收到的现金等。

需要说明的是,取得的股票股利由于不产生现金流量,不构成该项目的内容。

(三)“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项目,反映小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取得的现金,减去为处置这些资产而支付的有关税费等后的净额。该项目的金额主要由以下4部分组成:

1.本期处置固定资产收到的现金。

2.本期处置无形资产收到的现金。

3.本期处置其他非流动资产收到的现金,如处置生产性生物资产收到的现金等。

4.本期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支付的有关税费等,如支付的契税、运输费等。

但是,需要说明的有两点:一是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所造成的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报废、毁损而收到的保险理赔收入不构成该项目的内容,而应属于“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的构成内容。二是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收回的现金净额如为负数,仍构成该项目的内容。

(四)“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小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支付的现金。包括:小企业取得短期股票投资、短期债券投资、短期基金投资、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支付的现金。该项目的金额主要由以下6部分组成:

1.本期取得短期股票投资支付的现金。

2.本期取得短期债券投资支付的现金。

3.本期取得短期基金投资支付的现金。

4.本期取得长期债券投资支付的现金。

5.本期取得股权投资支付的现金。

6.本期取得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支付的相关税费等,如支付的印花税、佣金、手续费等。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小企业购买股票和债券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不构成该项目的内容,而应属于“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的构成内容。

(五)“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小企业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支付的现金。包括:购买机器设备、无形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支付的现金、建造工程支付的现金等现金支出,不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资本化部分和支付给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开发人员的薪酬。该项目的金额主要由以下6部分组成:

1.本期外购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支付的现金,包括融资租人固定资产支付的各期租赁费。

2.本期外购无形资产支付的现金。

3.本期外购生产性生物资产支付的现金。

4.本期建造工程支付的现金。

5.本期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支付的现金。

6.本期自行营造和繁殖生产性生物资产支付的现金等。

但是,需要说明的有两点,一是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而发生的借款费用资本化部分的现金不构成该项目的内容,而应属于“偿还借款利息支付的现金”项目的构成内容。二是支付给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开发人员的薪酬不构成该项目的内容,而应属于“支付的职工薪酬”项目的构成内容。

【准则原文】第八十五条筹资活动,是指导致小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

小企业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二)吸收投资者投资收到的现金;

(三)偿还借款本金支付的现金;

(四-)偿还借款利息支付的现金;

(五)分配利润支付的现金。

【解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规定。

[相关链接]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一)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二)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三)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四)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五)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六)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本准则根据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对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组成项目进行了适当简化,但是在筹资活动的认定上与企业会计准则相一致。

条文解读

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筹资活动的定义

小企业的经营需要外部资源(如资金、技术、机器设备、厂房等)的支持,表现为向外部筹资,不外乎借款和吸收投资。借款通常是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有固定的期限并要承担利息费用;,吸收投资通常向其他企业或个人吸收资本,没有固定的期限但应向其分配利润,以使其得到投资回报。因此,在实务中,小企业的筹资活动主要包括吸收投资、取得借款、分配利润、偿还借款本息等。

需要说明的是,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是由信用购买所产生的,实质上也是一种筹资,但其主要是产生于购买原材料和商品,将作为经营活动而不是筹资活动来处理。

二、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组成项目及其构成内容

(一)“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小企业举借各种短期、长期借款而收到的现金。该项目的金额主要由以下两部分构成:

1.本期取得短期借款收到的现金。

2.本期取得长期借款收到的现金。

(二)“吸收投资者投资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小企业收到的投资者作为资本投人的现金。该资本既可以体现为实收资本,也可以体现为资本公积,但必须是以现金形式投入小企业的。

(三)“偿还借款本金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小企业以现金偿还各种短期、长期借款的本金。该项目的金额主要由以下两部分构成:

1.本期偿还短期借款本金支付的现金。

2.本期偿还长期借款本金支付的现金。

需要说明的有两点,一是该项目所指的借款本金不需要考虑借款的用途。二是本期无论偿还的是本期到期的借款本金还是前期到期的借款本金,只要以现金进行了偿还即属于该项目的构成内容。

(四)“偿还借款利息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小企业以现金偿还各种短期、长期借款的利息。该项目的金额主要由以下两部分构成:

1.本期偿还短期借款利息支付的现金。

2.本期偿还长期借款利息支付的现金。

需要说明的有三点,一是该项目所指的借款利息不需要考虑借款的用途及借款利息是否予以资本化。二是本期无论偿还的是本期到期的借款利息还是前期到期的借款利息,只要以现金进行了偿还即属于该项目的构成的内容。三是以现金偿还的除利息费用以外的辅助费用等借款费用也构成该项目的内容。

(五)“分配利润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小企业向投资者实际支付的利润。该项目的金额主要由以下两部分构成:

1.本期以现金向投资者支付本期分配的利润。

2.本期以现金向投资者支付前期分配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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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的2010年版

2010版与2008版的主要变化如下: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1、同一控制企业合并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如果被合并方存在合并财务报表,则应当以合并日被合并方合并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为基础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以前实务上一般也是照此办法操作的,新版只是对此正式予以明确,所以预计该条对实务操作的影响不大。)

2、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下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之和。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此条明确了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中相关直接交易费用的处理,即在母公司个别报表上也采用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一条所列的合并报表层面相同的处理原则,即予以费用化。自《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发布以来,相关部门对这一问题的观点有过多次反复,现在的最终意见与我们在本所“2010年度会计准则最新发展培训班”上介绍的观点不一致。待取得纸质原书后,我们将对照原书中的表述修改本所报告模板中的相关会计政策表述。)

3、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化,但被投资单位仍然是投资单位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时的处理:

(1)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减少——投资单位应当继续采用权益法核算剩余投资,并按处置投资的比例将以前在其他综合收益(资本公积)中确认的利得或损失结转至当期损益。

(2)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增加

①投资单位应当按照新的持股比例对投资继续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②在新增投资日,如果新增投资成本大于按新增持股比例计算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如果新增投资成本小于按新增持股比例计算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应按该差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和营业外收入。

③在新增投资日,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新增投资时的原账面价值与按增资后持股比例扣除新增持股比例后的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和资本公积。

(上述③为新明确的要求。需关注。)

4、披露

(1)投资者应单独披露其在联营企业的终止经营中所占的份额;

(2)长期股权投资构成合营时,合营者应当披露与其在合营中的权益有关的下列承诺的总额,披露时应与其他承诺分开列示:

①与合营者在合营中的权益有关的资本承诺,以及在与其他合营者共同发生的资本承诺中其所占的份额;

②合营者在合营本身的资本承诺中所占的份额。

(上述是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的投资》第38段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1号——合营中的权益》第55段新增的披露要求。)

5、过渡

母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所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章第二节的相关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即包括购买过程中支付的手续费等必要支出。

(此规定表明,由企业合并以外的原因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金额中仍然包含直接交易成本,即仍突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四条的规定。这一点与企业合并中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不同。)

6、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者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投资,即使符合持有待售条件,也应继续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核算。

(此规定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第5(c)段的原则一致。根据该段规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中的计量规定不适用于由《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同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第六条也已明确该条不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

7、过渡

(1)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的重大影响以上的股权,应当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首次执行日应当追溯调整,计入资本公积。

(2)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的,应以评估确认的资产、负债价值作为认定成本,该成本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企业的子公司进行公司制改制的,母公司确定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

(上述两点是对原已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第2号中相关规定的进一步重申和明确。我们预计不会导致现行的会计实务产生重大变化。)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1、业务合并准则的使用范围

仅通过合同而不是所有权份额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情形现在属于企业合并准则的适用范围。

(此问题已在《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1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详见本所技术提示《2010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最新要求对年审的影响》。)

2、或有对价

2010版指出或有对价的公允价值应计入企业合并成本,并相应地将其确认为一项权益或负债,或资产;如果在调整期内出现对购买日已存在的情况或新的证据而需要调整或有对价的,应当予以确认并对原计入商誉的金额进行调整;除此之外的或有对价调整不得调整商誉。

根据2008版,只有在购买日判断有关调整很可能发生并且能够可靠计量的,才应将相关金额计入企业合并成本,未来期间对或有对价的相关调整,应在调整发生的当期调整企业合并成本。

(此问题是根据2008年1月修订后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第39段等规定作出的修改,事实上修改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十一条第(四)项对于或有对价确认条件的规定,即不再把“在购买日判断有关调整很可能发生”作为确认或有对价时的一项单独考虑因素。该问题在本所“2010年度会计准则最新发展培训班”上已经作为“未纳入解释4号的IFRS 3和IAS 27的部分其他重要修订”提及,详见培训课件第109~114页。)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规定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1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15号”),包含了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资金集中管理的列报、亏损合同的判断等三项内容。

解释15号适用于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其中与试运行销售和亏损合同相关的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与资金集中管理列报相关的内容,自解释15号公布之日起施行。

1.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可能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形成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或者将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为试运行销售。解释15号对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进行了修订。

(1)会计处理

确认原则:解释15号规定,试运行销售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进行以下会计处理。

确认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

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本解释所称“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包括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时产出的样品等情形。

现行准则中,固定资产试生产取得的收入应当冲减在建工程成本(参见《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1604在建工程”的相关说明、《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五章固定资产的相关指引等),解释15号对此进行了修订,企业需相应进行会计政策变更。

现行准则中,对于研发过程产出的产品和副产品的销售并无明确规定,实务中有一部分企业参考上述在建工程试运行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此次亦需根据解释15号的规定进行调整。

计量原则

根据解释15号,在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产品或副产品的成本进行计量时,企业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原则。

根据存货准则的计量原则,存货成本应包括可直接归属于存货的增量成本及按照合理方法分配的间接制造费用和其他成本,不应只包含增量的材料领用成本。此外,由于试运行过程中,相关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尚未开始计提折旧和摊销,因此存货成本中不应包含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折旧或摊销。对于试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支出,管理层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在存货成本和在建工程(研发支出)之间进行合理的区分或分摊,对于涉及的重要会计估计和判断,应予以披露。

其他要求

解释15号明确,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指评估该固定资产的技术和物理性能是否达到生产产品、提供服务、对外出租或用于管理等标准的活动,不包括评估固定资产的财务业绩。

(2)列报和披露

列报规定

解释15号规定,企业应当判断试运行销售是否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以确定其在利润表中的列示。属于日常活动的:在“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项目中列示;属于非日常活动的:在“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中列示。

披露要求

解释15号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以下内容。

试运行销售的相关收入和成本金额、具体列报项目;确定试运行销售相关成本时采用的重要会计估计等相关信息。

(3)衔接规定

在首次施行解释15号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解释15号施行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企业应当按照解释15号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自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适用,并披露无法追溯调整的具体原因。

解释15号的此项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20年5月发布的针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修订“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销售收入”保持了趋同。

部分行业试生产或研发周期较长,试生产或研发期间生产的产品或副产品的销售相对较大,解释15号对这部分企业可能将产生较大影响。

2.资金集中管理的列报

解释15号所称资金集中管理,指企业根据相关法规制度,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其中,财务公司,是指依法接受银保监会的监督管理,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解释15号针对以下两种资金集中管理模式进行了规范:

成员单位将资金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以及从集团母公司账户拆借资金;

成员单位资金未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而是直接存入财务公司,以及直接从财务公司拆借资金。

(1)财务报表列报项目

企业根据相关法规制度,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对于成员单位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或者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其他应收款”项目之上增设“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项目单独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从集团母公司账户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

对于成员单位未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而直接存入财务公司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项目中列示,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成员单位还可以在“货币资金”项目之下增设“其中:存放财务公司款项”项目单独列示;财务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吸收存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未从集团母公司账户而直接从财务公司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短期借款”项目中列示;财务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发放贷款和垫款”项目中列示。

其他列报要求

流动与非流动: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关于流动性列示的要求,分别在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

总额与净额:在集团母公司、成员单位和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有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的规定外,资金集中管理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项目不得相互抵销。

(2)财务报表附注披露

参与各方还应当在附注中披露:

a.企业实行资金集中管理的事实;

b.作为“货币资金”列示但因资金集中管理支取受限的资金金额和情况;

c.作为“货币资金”列示、存入财务公司的资金金额和情况;

d.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的“其他应收款”、“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其他应付款”等列报项目、金额及减值有关信息。

(3)衔接规定

本项规定自公布之日(2021年12与31日)起施行,解释15号发布前企业的财务报表未按照上述规定列报的,应当对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企业在编制2021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表时,应执行解释15号的资金集中管理的列报规定,并且对比较报表进行相应调整。

3.亏损合同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将亏损合同定义为,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中的较低者。

(1)解释规定

解释15号澄清了在判断亏损合同时所使用的“履行该合同的成本”的口径,明确其应当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分摊成本”:

增量成本:例如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

分摊成本: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例如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2)衔接规定

追溯范围:在首次施行解释15号时,尚未履行完所有义务的合同;

比较报表: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本解释当年年初留存收益,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解释15号的上述指引,明确企业在判断是否构成亏损合同时,应当采用全口径成本而非只是增量成本。解释15号对该项成本澄清,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20年5月所发布的针对《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的修订“亏损合同-履约合同的成本”保持了趋同。

部分企业此前在判断是否构成亏损合同时只考虑了增量成本,未考虑分摊成本,解释15号的实施会对这部分企业有一定的影响。

关于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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