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会计继续教育时间(2020年会计继续教育开始时间)

编辑: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12-06 阅读:- 提示:内容页面画/可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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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会计继续教育开始时间

报名截止时间:2020年北京市会计继续教育报名缴费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请学员及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名缴费,以免错过本年度的继续教育。

学习截止时间:2020年北京市会计继续教育学习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请各位学员及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以免耽误其他会计工作的进行。

扩展资料:

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1、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

2、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3、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4、独立承担财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5、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6、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7、参加面授继续教育的,每天折算10学分;参加网上学习继续教育的每学时折算1学分。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通知

会计继续教育考试 有时间规定吗

有的;为2020年7月1至2020年11月30日。

以北安市为例,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就按照《办法》规定的形式参加年度继续教育,并取得规定学分。也可补充学习以往年度继续教育,学分要求按照《办法》规定执行。

各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本单位、本系统会计人员及时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90学分),并提供必要支持,确保会计人员按规定要求,高质量完成继续教育。各单位会计人员应于2020年7月1至2020年11月30日前完成2019-2020年度继续教育工作。

扩展资料: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相关要求规定:

1、围绕会计改革重点,结合我市会计管理工作情况,根据会计人员的行业、岗位特点和实际需求,分行业、分层次、分类别、有针对性地选择培训内容,按需施教。

2、具有高级、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继续教育由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参训人员可登陆我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页面中的“继续教育”栏目,通过省财政厅入口参加培训。

参考资料来源:北安市人民政府-北安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9-2020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2018年考的会计证 2020年继续教育年度应该选哪年

目前继续教育采取学分管理制度,如果你2019年没有通过下面列示的会计科目考试或参加会计类会议等,应该从2019年开始进行继续教育;如果2019年有通过下面列示的会计科目考试或参加会计类会议等,根据学分管理情况确定是否可以免继续教育。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六条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十二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第十三条参加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

(二)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七)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称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会同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央主管单位制定。

第十四条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

用人单位应当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按照要求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单位。

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央主管单位应当建立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进行登记,如实记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和会计相关考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单位应当直接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单位应当根据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报送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上述(一)、(二)以外其他形式的,应当在年度内登陆所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单位指定网站,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也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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