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委外劳务会计分录?委外加工怎么做会计分录

编辑: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4-05-06 阅读:- 提示:内容页面画/可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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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外人员与劳务派遣

1、委外和劳务派遣区别:委外将非核心事业的物流业务,委托给专业的第三者来经营,劳务派遣用人单位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就业;委外的被委托人可以是用人单位,也可以是劳动者,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其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二、委外加工怎么做会计分录

委托加工是指企业向受托方提供主要材料,并在加工完成后向对方支付一定加工费用的经济业务,一般通过“委托加工物资”核算,具体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1、企业发给外单位加工的物资,按实际成本核算

2、企业支付加工费用、应负担的运杂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需要交纳消费税,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4、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按规定准予抵扣的,由受托方代扣代缴消费税

5、收到加工完成并验收入库的物资和剩余物资,按实际成本核算

委托加工物资是指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成新的材料或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物资。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物资的成本包括加工中实际耗用物资的成本、支付的加工费用及应负担的运杂费、支付的税费等。收回委托加工物资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企业按规定准予抵扣的由对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应当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委托加工的物资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企业应将对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

生产企业可以加工自己企业的原材料外,也可以接受其他企业委托对材料进行加工。对于来料加工业务,应如何写会计分录?

不得进行会计处理,但收到的委托处理材料应在记录簿中登记。

借:库存商品——受托加工完工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库存商品——受托加工完工商品

生产成本指的是生产单位为生产产品或是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包括各项直接支出和制造费用。直接支出包括直接材料(原材料备品备件、辅助材料、燃料及动力等)、直接工资(生产人员的工资、补贴)、其他直接支出(如福利费);制造费用是指企业内的分厂、车间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分厂、车间管理人员工资、维修费、折旧费、修理费及其他制造费用(办公费、差旅费、劳保费等)

企业应设置生产成本账户来核算生产成本,还可以分设基本生产成本和辅助生产成本账户。制造费用在未计入各产品成本计算对象之前,应先在制造费用账户中进行归集核算,然后再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各产品成本之中。本期发生的生产费用加上期初在产品成本,减去期末在产品成本,便能计算出本期完工产品成本。

期初在产品成本+本期发生生产费用=本期完工产品成本+期末在产品成本。

三、“委外加工品”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在途物资是指企业购入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各种物资的采购和入库情况,对于在途物资的会计分录该怎么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购入材料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如分期付款购买材料),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所购材料、商品到达验收入库:

应交税费是指企业根据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的营业收入、实现的利润等,按照现行税法规定,采用一定的计税方法计提的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应交税费包括企业依法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以及在上缴国家之前,由企业代收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

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对其经营所得依法缴纳的各种税费。这些应缴税费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确认、计提,在尚未缴纳之前暂时留在企业,形成一项负债(应该上缴国家暂未上缴国家的税费)。企业应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总括反映各种税费的缴纳情况,并按照应交税费项目进行明细核算。该科目的贷方登记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借方登记已交纳的各种税费,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交纳的税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费。

包装物会计分录主要涉及生产领用,构成产品组成部分、随产品出售且包装物不单独计价、包装物出借、包装物出租情形,具体如下:

2、随产品出售且包装物不单独计价

②结转成本(出借中的损失费用折旧之类)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④没收押金(相当于销售包装物)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包装物属于存货的一种,是指为包装产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用于储存和保管产品的材料。包装物指在生产流通过程中,为包装企业的产品或商品,并随同它们一起出售、出借或出租给购货方的各种包装容器。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委托加工会计分录

1、发给外单位加工的物资,按实际成本:

2、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3、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按规定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准予抵扣时:

为了核算和反映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设置"银行存款"科目,该科目的借方反映企业存款的增加,贷方反映企业存款的减少,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期末存款的余额。

企业应严格按照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和管理,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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