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免税 会计分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编辑: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11-27 阅读:- 提示:内容页面画/可翻页

很多朋友想了解跨境免税 会计分录以及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的会计分录怎么做的相关问题,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账务处理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发布,细化增值税改革具体政策措施。其中,最暖心的亮点之一就是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即加计抵减政策。但是,你知道其中的十个细节吗?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吧。

一要注意政策执行期间

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要注意确认条件

生产、生活性服务纳税人是指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

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要区分不同设立时间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四是确认的连续性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

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

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五是准确计算加计抵减的基数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

不能作为计提的基数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六要区分三种情况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七要记住一个例外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需要按政策规定予以剔除

八是单独核算加计抵减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

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九是首次需填表声明

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

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同时兼营四项服务的

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表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十是有始有终

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后

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

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出口退税结转增值税的会计分录

出口退税结转增值税的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免抵税额)

贷:应交税费--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申报期限是否已取消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规定: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3点、第七条第(一)项第6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及第九条第(二)项第2点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次年的4月30日前办理出口退税的申报期限,实质上已经被取消.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如果在超过规定的期限后,要办理出口退免税,还需要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予以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

在疫情期间,出口企业无法提交纸质出口退税资料,税务机关怎么审核给我们办出口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28号)的规定,疫情防控期间,贵公司通过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平台等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和退(免)税申报事项,无需报送纸质资料.税务机关受理贵公司申报后,仅审核电子数据,经审核电子数据无误且不存在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即可办理相关退(免)税事项.

出口退税结转增值税的会计分录如上,对于在外贸企业工作的财务人员来说,除了要能够掌握出口退税账务处理、月末结转、年底结转等等知识外,还需要掌握税务局对于外贸企业公布的最新政策,随时根据政策来进行做账、交税.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一、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的会计分录:

1、代收跨境电商综合税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代收代缴综合税

2、向征税机关上缴税款

借:其他应付款-代收代缴综合税

贷:银行存款

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适用于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以下商品:

1、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2、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扩展资料

根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个人单笔交易限值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计算规则如下:

税费=购买单价×件数×跨境电商综合税率

跨境电商综合税率=(消费税率+增值税率)/(1-消费税率)×70%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跨境免税 会计分录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的会计分录怎么做的问题分享结束啦,以上的文章解决了您的问题吗?欢迎您下次再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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